近日,由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的一起失火案在砚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次庭审采用“3+4”模式,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组建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1年1月15日13时许,在砚山县盘龙乡翁达村委会西蚌克村小组大石洞农地干活时,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火势顺着地埂燃烧到树林里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树种为云南松、桉树和杉树,火灾过火面积181.59亩,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92.93亩。蒋某某在农业生产中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其行为损害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经刑事指控、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审判员主持庭审进程、四名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经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除判处蒋某某失火罪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外,同时判处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案发地张贴赔礼道歉书,自缓刑考验期限开始后到盘龙乡翁达村开展为期一年的防火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义务宣传工作,并担任一年的义务护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