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3 作者: 新闻来源:文山州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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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末冬凉,许多候鸟也飞回了温暖的南方。寂寞无聊,有些人头脑发热也干起了“鸟事”。 2022年8月2日7时许,砚山县某村村民陆某携带其自行组装的一支气枪,邀约朋友杨某、危某一同驾乘车到砚山县明本中学东侧松树林试枪打鸟。几声细小的枪响后,陆某自行组装的气枪打死了三只斑鸠。围观群众向砚山县公安局报案之后,该枪被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陆某自行组装的气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陆某因非法持有气枪已被江那派出所行政处罚。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9000元,并承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经审理,砚山县检察院认为,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愿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砚山县检察院于2023年9月21日对陆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故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陆某行政处罚。为依法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规定》,砚山县检察院邀请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到场,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砚山县检察院向到场的单位和个人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列举了案件证据和作出不起诉结果的依据。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在听取了案件经过及处理结果后认为,砚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依据有理可查,有法可依,建议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要关注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应按照一定罚款比例和依据进行处罚。行政单位也就罚款方式及金额的情况做了说明,同时也表示将会结合处罚条例合理的采纳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砚山县检察院的工作也得到了大家的肯定,检察院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得了公信,让公平正义在阳光下可见可感可触,确保了检察权的规范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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